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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规定,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,为他人提供保证的,保证合同无效,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,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,由法人承担。 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,如尤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,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。
《民法总则》第六十条,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 (《民法总则》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) 《民法典》第六十条,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 (《民法典》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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